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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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合同定义与性质 定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通常为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分析如下:合同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契约。其中,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负责提供任务需求和支付相应费用;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承包方,负责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关于该合同类型的详细说明:合同定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多种类型。

6、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本质上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类别,其中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由后者负责具体设计与勘查,建设单位则需按照合同支付相应费用。这一合同类型依据《民法典》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具体而言是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有哪三种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总价,根据价格调整特性分为两类: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可随市场价格波动、设计变更或政策调整等因素变化,适用于工期较长、风险因素较多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三种: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的总价,不再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的变更而调整合同总价。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合同定义与性质 定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通常为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分析如下:合同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关于该合同类型的详细说明:合同定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多种类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契约。其中,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负责提供任务需求和支付相应费用;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承包方,负责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本质上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类别,其中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由后者负责具体设计与勘查,建设单位则需按照合同支付相应费用。这一合同类型依据《民法典》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具体而言是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甲方)与设计单位(乙方)为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涵盖工程概况、双方义务、设计修改与停止、设计费、奖励与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最高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是依据合同约定或一般管辖原则(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分析如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特点与专属管辖的冲突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核心在于纠纷与不动产的“直接物理关联性”,例如土地权属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等。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的履行虽然也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最高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特点,明确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具体范围。

尽管从法律条文上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履行中勘察人需要到项目现场进行查明、分析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等勘察作业,这些工作具有地域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勘察合同纠纷宜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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